图为宣讲《监察法》现场。
图为宣讲《监察法》现场。
“第十五条,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……”近日,在庐山市蛟塘镇西庙村的一堂“微党课”上,该镇党委委员、纪委书记莫娇向村“两委”干部宣传普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。
“《监察法》将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’纳入监察范围,为我们监督管理基层非党员村干部提供了法理依据。通过宣传教育、营造氛围,促使村‘两委’干部真正做到懂法纪、明规矩、知敬畏、存戒惧。”莫娇道出了面向基层党员干部宣传《监察法》的必要性。
《监察法》颁布实施以来,庐山市纪委监委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,将宣传对象扩大至基层党员和干部群众。通过“微党课”、组织生活会、微信公众号、网络媒体等方式,多措并举,广泛宣传,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学习《监察法》,并向群众普及《监察法》,增强广大基层党员和干部群众主动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。(庐山市纪委监委 郭金虎)